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371,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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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永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景鐿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71號交付委任事務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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