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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4號
原 告 周銘忠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周博軒
周永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張良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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