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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1號
原 告 劉玲琅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 告 沈采渝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提出民事準備狀㈡更正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第148頁)編號A、C、D、L部分面積合計107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7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萬2400元/平方公尺×1074平方公尺=1331萬76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2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139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78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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