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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4號
被 告 吳本盛
原 告 林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國106年4月18日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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