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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被告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部分為獨立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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