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5號
原 告 洪東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洪銅遠 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洪東祺」記載,應更正為「洪東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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