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655,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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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東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洪銅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86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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