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啟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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