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682,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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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榮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啟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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