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2746,2017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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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艾宏宇(原名艾生貴)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賴茂發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被上訴人賴茂發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27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350元;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艾宏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文英即文盈裝潢工程行,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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