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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瑩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美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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