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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柯美雲
被 上 訴人 廖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萬0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萬9067 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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