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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9號
反訴 原 告 林麗雪
反訴 被 告 陳忠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又被告提起反訴,僅得對於原告為之,不得對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反訴(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950號判例參照)。
二、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4,502元及遲延利息。
惟反訴被告僅係本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本訴原告,亦非反訴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自不備反訴之要件。
從而,反訴原告於本訴之訴訟繫屬中對反訴被告提起本件反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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