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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佳真
上訴人與因105年度訴字第2857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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