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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 訴 人 郭張桂香
被 上訴 人 林碧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00 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合計3.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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