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8號
原 告 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陳政隆
顏志倫
李志廷
賴杞豐
林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正隆」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政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