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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李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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