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000,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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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4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32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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