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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楊恩豪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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