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038,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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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雪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惠鈴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3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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