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047,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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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賴清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毅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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