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091,2017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吳員
廖明杭
廖明科
廖明樑
呂秋香
廖揚民
廖揚暉
廖心瑞即廖素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虹羽
辜樹生
辜文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顯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5 年1 月公告現值73,000元/ ㎡×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0㎡=7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