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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原 告 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琪雅律師
賴書貞律師
洪錫欽律師
被 告 吳先益
陳大為
陳宇杰
陳思璁
陳鼎育
詹易學
詹易霖
潘柏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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