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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7號
原 告 陳宏錕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被 告 柯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利息,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4,860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0萬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8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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