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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康淇
章雪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珮瑜即楊媛甯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完全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1,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5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6,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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