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174,2017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