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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0號
原 告 張松彬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 告 王莉凱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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