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恆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少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28號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