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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
上 訴 人 陳明煌
陳茂炎
被 上 訴人 陳進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114元(42600元×255.78平方公尺÷2=5448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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