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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8號
反訴原 告
即本訴被告 昱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邑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反訴被 告
即本訴原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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