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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蓮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張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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