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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3號
原 告 李婕安
被 告 孫其芳
孫其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嗣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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