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3474,2017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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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劉耀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和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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