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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士豐即陳進華
陳子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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