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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美學NEC NO.1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泓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訴字第650號)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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