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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蔡婕庭
陳瑾瑩
周昱呈
周聖浩
陳建州
游季婷
魏宇承(原名:魏斡埕)
邱莉晏
王應齡
盧怡伶
江蘊泰
游惠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宇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補正上訴聲明。
(二)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如對第一審判決為全部上訴,就請求被上訴人泉宇公司等3人將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按應有部分比例1/61移轉予「泉宇仰沐」建案全體住戶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2,361(計算式:[13,700元即352-29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9平方公尺即352-29地號土地面積+13,700元即339-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3平方公尺即339-1地號土地面積+13,700元即341-24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3平方公尺即341-24地號土地面積]×1/61即應有部分比例×12即上訴人人數=1,172,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請求被上訴人泉宇公司等3人連帶給付11萬元,以及請求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法定代理人陳朝建等5人連帶給付0.5元部分之上訴利益後,上訴利益合計為1,282,361.5元(計算式:1,172,361元+11萬元+0.5元=1,282,361.5元),應徵上訴費用20,656元,請補繳之;
又如對第一審判決僅為部分上訴,則請依補正後上訴聲明可得之上訴利益,逕為補繳上訴費用。
二、另請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件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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