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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紅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臻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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