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訴,95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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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吳國勝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趙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被告):1.起訴狀將來看護費754萬6366元如何計算得出?期間?所列算式意義為何?2.起訴狀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009萬8798元如何計算得出?期間?所列算式意義為何?3.起訴狀平均薪資如何計算得出?4.起訴狀附表1榮總醫療明細所列①103.06.17醫療費13940 元②103.06.24醫療費18233元③103.07.01醫療費15136元④103.07.02醫療費10195元,請提出醫療單據。

附表1 榮總醫療明細所列①103.04.07醫療費12745元。

②103.04.07醫療費67342元、附表1「二、童綜合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09.29醫療費40200元及「五、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明細所列103.04.07醫療費100000元,是否有實際支出?請提出繳費單據。

又起訴狀附表所列醫療明細各醫院醫療費用明細及金額合計結果部分不合,請重新核算更正之。

5.原告已自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處受領關於本件之賠償明細?請詳列受領金額及日期(原告及林明德各於偵查及本院另案103重勞訴9稱原告領取南山團保11萬9112元、公司傷病27萬1927元、慰問金16萬元,又稱團險可領227萬5000元,原告與建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以275萬元和解,該275萬元有無包括團險給付?)。

三、請兩造於7 日內各自陳明學經歷及財產所得狀況,陳報事故發生後,除被告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並表明是否傳訊該最先到達現場人員及陳志宇為證人,以釐清事故原因。

如有未及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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