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家訴,7,20220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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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以下稱賴懋樺)之繼承人,請求裁判分割賴懋樺所遺之遺產,惟被告賴俊源另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9362,下稱系爭土地)並不屬於賴懋樺之遺產,而請求全體繼承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被告賴俊源勝訴在案,有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憑。

承上,另案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從而,本件訴訟之裁判,既應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另案訴訟因原告提起上訴而未確定乙情,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按,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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