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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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