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535,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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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譽瀚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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