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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陳姬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陳正忠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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