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640,20171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俊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4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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