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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盧樹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桂芳、林鈴芳、廖千蘋、廖柏森、廖柏林間租佃爭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94,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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