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687,2017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永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永珍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玟秀即賴淑芬、李政毅即李建賢、李宥霆即李建長、李美儀、李依璇即李美諄等5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