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5,重訴,697,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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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年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瓊獅等9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97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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