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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炳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佘溪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1,71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9,0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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