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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邱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邱玉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玉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邱玉田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邱蒜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失蹤人邱玉田(男、41年3 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姐。
失蹤人自88年6 月1 日失蹤,迄今已16年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鈞院准以105 年度亡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e化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2 月1 日、106 年5 月9日函、臺中市霧峰區公所106 年5 月5 日函(查無失蹤人申辦相關社會福利)、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105 年1 月28日、106 年5 月15日函(查無失蹤人使用殯葬設施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5 年1 月26日、106 年5 月12日函及附件(查失蹤人迄未尋獲)、本院105 年度亡字第9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登報資料附卷可稽。
另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失蹤人就醫紀錄,查知失蹤人最後就醫日期為94年6 月30日,有該署105 年1 月27日函及附件、106 年5 月5 日函在卷可憑,堪認失蹤人於94年6月30日尚生存,此後則音訊全無。
四、據上,失蹤人自94年6 月30日失蹤後,迄今已屆滿7 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1 年6 月3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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