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再小抗,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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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趙芸香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106年度中再小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106年度中再小字第3號裁定係於106年4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7頁),故本件抗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106年4月17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6年4月18日始提起抗告(見卷附民事抗告狀之收文章戳),顯已逾10日抗告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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