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再易,26,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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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李金葉
再審被告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6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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